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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再就业职工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

2017-09-19点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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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玉宽二次就业前系确山县火车站职工,1998年,他在单位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2013年,陈玉宽应聘到河南千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以下简称千祥物业)工作,成为一名保安。由于原单位已为陈玉宽办理了各项保险,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他在一份放弃社保声明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2017年2月10日,千祥物业以陈玉宽无故旷工七天为由向陈玉宽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矛盾爆发,陈玉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矛盾的焦点是千祥物业收取陈玉宽上岗押金200元,以及此后该公司又以其值班不负责罚款50元。解除劳动关系后,陈玉宽向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理,该仲裁委于2017年4月10日裁决千祥物业返还陈玉宽押金200元;返还陈玉宽罚款50元;为陈玉宽补缴2013年3月至2016年12月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然而,双方均对这份裁决不服,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千祥物业诉讼代理人辩称:1.陈玉宽出生时间是1956年12月10日,起诉时其年龄已超过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龄,即超过60周岁。况且,陈玉宽在入职时曾书面承诺放弃社会保险,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其个人承担。2.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陈玉宽擅自离岗,违反了劳动法和公司相关规定,故千祥物业不应当向陈玉宽支付任何赔偿。3.陈玉宽主张返还押金200元,但他应当将占用和领取的物品返还千祥物业,物品主要指陈玉宽领取的服装及使用的工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经审理,确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陈玉宽2013年3月11日到千祥物业工作,双方之间建立劳务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千祥物业依据《秩序部奖罚实施细则》对陈玉宽罚款,但陈玉宽称并未学习过该规章制度,千祥物业也未提供将该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陈玉宽的证据,千祥物业依据该规章制度对陈玉宽作出的处理决定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规定,故千祥物业应当返还陈玉宽罚款5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千祥物业应返还陈玉宽押金2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限被告(原告)河南千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陈玉宽2017年1月的工资2340元,返还押金200元,返还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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